(2025)鄂0302執懸42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2)鄂0302民初3540號民事判決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※被執行人:十堰聚力物資貿易有限公司,社會統一信用代碼:91420300615491061U,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5-2號。
法定代表人:柳斌。

※被執行人:柳斌,男,1969年7月7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路179號。

※被執行人:王慧,女,1971年3月17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路179號。
※執行案號:(2024)鄂0302執838號
※執行依據:(2022)鄂0302民初3540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22950142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0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18062176501
聯系人:宋法官
(2025)鄂0302執懸43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2)鄂0302民初4656號民事判決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
※被執行人:鄧蛟,男,1979年6月4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白浪中路良榮花園1棟5單元401。

※被執行人:楊師英,女,1984年3月18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白浪中路良榮花園1棟5單元401.
※執行案號:(2025)鄂0302執80號
※執行依據:(2022)鄂0302民初4656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2649976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0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0719-8472684
聯系人:王法官
(2025)鄂0302執懸44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3)鄂0302民初293號民事判決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
※被執行人:劉家林,男,1967年6月29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襄陽路12號東城之光現代城。
※執行案號:(2025)鄂0302執恢183號
※執行依據:(2023)鄂0302民初293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1000000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5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18062176501
聯系人:宋法官
(2025)鄂0302執懸45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4)鄂0302民初4625號民事調解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
※被執行人:李煒煒,女,1976年7月28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朝陽路居委會8組。
※執行案號:(2025)鄂0302執469號
※執行依據:(2024)鄂0302民初4625號民事調解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153240.61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5%予以獎勵;如提供被執行人下落,法院根據下落成功拘傳的獎勵2000元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0719-8472983、13429958507
聯系人:陳法官
(2025)鄂0302執懸46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3)鄂0302民初2351號民事判決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
※被執行人:吳慶輝,男,1966年5月7日出生,漢族,住貴州省都勻市謝官沖路4號7棟105室。
※執行案號:(2023)鄂0302執3593號
※執行依據:(2024)鄂0302民初2351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325191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0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0719-8472876
聯系人:萬法官
(2025)鄂0302執懸47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5)鄂03民終1452號民事判決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
※被執行人:張豪,男,1985年12月7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武當路50號。
※執行案號:(2025)鄂0302執1544號
※執行依據:(2025)鄂03民終1452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337100.57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0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0719-8472876
聯系人:萬法官
(2025)鄂0302執懸48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19)鄂0302民初5234號民事判決書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,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
※被執行人:潘海明,男,1972年2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天津路12號1棟1單元102室。
※執行案號:(2022)鄂0302執恢1151號
※執行依據:(2019)鄂0302民初5234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250000元、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20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監督申請人向舉報人給予懸賞金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申請人申請撤回懸賞執行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0719-8472617
聯系人:吳法官
編輯:陸興敏